******有限公司(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将耒宜扩容工程联合体总承包部、零道高速公路总承包部部分临时用地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论证与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技术咨询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 1 标段:
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 (含税响应报价:393049.00元;税率:1%)。
第2标段:
成交候选人:******有限责任公司(含税响应报价:240000.00元;税率:6%);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含税响应报价:256000.00元;税率:6%);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含税响应报价:262000.00元;税率:6%)。
第3标段:
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不含税响应报价:254716.98元;响应税率:6%);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不含税响应报价:434951.46元;响应税率:3%);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含税响应报价:442452.83元;响应税率:6%)。
第4标段:
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不含税响应报价:450943.40元;响应税率:6%);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 公司(不含税响应报价:482500.00元;响应税率:3%)。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3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采购人:******有限公司
联系人:谷女士
电话:073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0号
******有限公司
联系人:雷女士(项目负责人)、吴先生
电话:073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
异议受理机构:******有限公司
电话:073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0号
监督部门:******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电话:073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