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结算单价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每项最终成交清单单价为准
2.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按每个季度进行结算
a 结算单价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每项最终成交清单单价为准。
b 特殊情况:合同期限内新增路段的情况,或因城市建设推进有新建道路需纳入标线施划服务的范围(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采购人按照本次项目清单中的中标单价,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服务经费相应增加。
(2)支付方式:按月验收,按季支付,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季度费用(不支付利息)。
(3)在服务采购期内,如遇新增施工路段标线施划,经采购人确认,结算时可按新增路段的标线施划内容予以调整结算。
(4)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5)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200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26 —— 2026-02-25 五、服务地点
花明路以西(含花明路至候旨亭分界线),从花明路与金宁路路交叉口开始,沿花明路至楚沩路,沿楚沩路至粤宁路、人民路(向南延伸至侯旨亭200米)的城区道路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标线材料应符合《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的规定。2、路面标线喷涂前应仔细清洁路面,路面表面干燥,无起灰现象。3、路面标线的颜色、形状和位置应符合设计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3—2009)规定施划(其中路面标线厚度不得低于 1.8mm,震动标线不得低于 7mm)。4、标线施划污染路面应及时清洗,每处污染面积不能超过 0.001 ㎡。5、标线线形应流畅,与道路线形协调,曲线圆滑,不允许出现折线。6、反光标线玻璃珠散布应均匀,附着牢固,反光均匀。7、标线表面不应出现网状缝纹、断裂裂缝和起泡现象。8、每段标线两端用牛皮纸胶带做封端,做到标线端头齐茬。9、划线车刀头要严实,不准出现料滴。10、标线两侧边实线要留有泄水槽间隔,相邻两间隔距离 15-20m。11、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划,质量不合格的,中标单位须无条件返工。12、乙方应对施划服务严格督导、管理、施划、自检,以确保项目质量。13、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施划任务。14、进场施划前应做好充足准备工作,提前清洁路面,保证标线施划质量。15、乙方应委派有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划,遵守施划流程;标线图形、尺寸应符合国标。16、采购方需要施划道路标线时,乙方必须随叫随到,2 小时内到达指定路段开展施划作业。17、乙方进行旧标线除线时应保证清除标线干净,无残留标线,并及时清理场地,保证道路洁净。18、施划完成后,乙方应对施划部分进行自检、自测,确保达到施划质量要求。19、乙方应服从采购方的统一调度及整体进度安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按道路标线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施划完毕后,乙方应做好自检、自测工作,并负责完成清场。
3、施划服务验收时乙方应提供施划路段图,图中应注明标线所在路名、路段、标线类型、数量、长度、面积等。
4、道路旧标线补新,施划路段图、图中只需注明补新标线所在路名、路段、标线类型、数量、长度、面积等,没有补新的标线不要体现图中。
5、施划标线产生的数量以验收为准。
6、施划及养护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已付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工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工程价款。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履行。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算,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且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3.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