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小区四期路面黑化及附属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澉招2024-38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翠屏小区四期路面黑化及附属工程已由******人民政府 以澉政[2024]159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澉浦镇翠屏小区。
2.2建设规模:对现状水泥路修复约1828平方米,新建沥青路面5229平方米、水泥路面约809平方米,以及排水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
2.3概算总投资:160万元。
2.4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施工图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条款所包含的相关施工范围与承包内容。
2.6标段划分:一个合同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详见本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3.2 本项目要求的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 “合格”状态。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1月12日9时00分至2024年11月25 日 14 时00分,请各投标人登陆“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海盐专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5.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
5.1现场踏勘时间: / ;地点: / 。
5.2投标预备会时间: / ;地点: / 。
6.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保证金:2.5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支付。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14时00分,地点******人民政府 213 会议室(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 685 号)。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盐)******/col/col******66/index.html、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海盐专区)(******/)上发布。投标单位请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海盐专区)(******/)登录入口上操作。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地址:澉浦镇南浦路685号 ******街道银都大厦18楼
联系人:沈工 联系人:张伟杰
联系电话:0573-****** 联系电话:0573-******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一: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
2 |
资质等级证书 |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的资料见备注3) |
投标人提供2024年11月18日(周一)起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合格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具体根据浙建建发〔2023〕98 号文件执行。 |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的资料见备注3) |
4 |
“三类人员”要求 |
具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四岗位人员)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拟派项目经理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 1人)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拟派的B类人员不能与C类人员为同一人。(提供复印件或以带二维码的网络打印件代替,且在有效期内) |
5 |
项目经理资格 |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的建造师资格(提供的资料见备注3) |
6 |
项目经理施工业绩 |
业绩不作要求。 |
7 |
企业施工业绩 |
业绩不作要求。 |
8 |
投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必须是以投标人名义缴纳,证明由社保部门出具)(提供复印件) |
9 |
省外进浙备案证明 |
省外企业须提交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通过网页截图。(提供复印件) |
10 |
没有被限制投标 |
投标人没有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11 |
其他强制性资格条件 |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内任意时间的“信用中******委员会核实的查询结果为准)) |
注:******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以带二维码的网络打印件代替,且在有效期内。
3、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使用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规定。
附件下载: